陳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總,前些年以兒子的名義在之江度假區某高檔住宅區買下一幢近千平方米的花園別墅。裝修入住一段時間后,他感覺別墅外的花園缺少特色,尤其缺少活動和休息的場地,于是決定對別墅的花園進行改造。
花園共有800多平方米,大多是草坪和灌木。為了讓花園更具活動性和美觀性,陳先生規劃在別墅兩邊綠地上修建一個水池和兩個休息平臺。前些天,裝修工人開始施工,將花園內的部分草坪翻掉,并著手開始挖地。西湖區行政執法局之江中隊在巡查中發現后,當即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出示有關審批許可文書。
“難道自家花園也不能動?”在調查過程中,陳先生十分困惑,“我當初壓根就沒想過要去審批,更不知道要到哪個部門去審批。”執法隊員告知,根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在改變綠地用途之前,必須去綠化部門辦理審批許可。
經過丈量,陳先生實際占用綠地為25.2平方米,根據有關條例規定,西湖區執法局對其作出了3500多元的處罰。